房產買賣中一房多賣的法律規(guī)定

一、自己的房子賣給多個人,一房多賣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二、法律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情況有哪些,有何規(guī)定
房屋買賣合同未過戶有效,但對房屋僅享有債權,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房屋未辦理物權登記導致房屋未進行過戶屬于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哪些條款,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有雙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宜;質量標準承諾;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與違約責任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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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四、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有些什么
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要實現(xiàn)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原則上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是能夠享有標的物所有權的主體。但是,就出賣人而言,法律更多的是關注其能否將標的物所有權合法地移轉給買受人,能夠具有這一權利的主體就是合格的出賣人。從我國現(xiàn)行法的規(guī)定看,能夠合法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主體除標的物的所有權人外,還包括以下幾種(一)享有法人財產權的主體。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盡管對法人財產權的含義理論上爭論頗大,但是,公司有權處分其財產并使該財產發(fā)生權屬轉移則是毫無疑問的。因而,公司能夠成為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理,其他能夠依法處分其經營管理范圍內財產的主體,包括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也同樣具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出賣人資格。
(二)經所有權人或法人財產權主體授權的人,如行紀人、代銷人等。在行紀房屋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根據(jù)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包括對委托人財產的出賣,故行紀人亦可成為非自己所有財產的出賣人。
(三)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依法占有用作擔保的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因而他們也可以成為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抵押權人由于不能直接對標的物進行實物支配,因而不得直接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故其不能成為買賣抵押物的主體。
(四)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變賣扣押財產,以償還受損的當事人,因而也可以作為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
(五)能夠適用善意取得效果的無權處分人。出賣人雖無處分權,但買受人如屬善意購買,且符合法律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條件,買受人仍能夠基于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無權處分的出賣人仍應對買受人承擔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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