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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咨詢網2023-06-28 10:47:40合同事務924
附期限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一、附期限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二、合同能不能附期限呀,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合同能附期限,所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可以是一個寬泛的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某時間。

三、附期限合同怎么理解

附期限合同的定義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睹穹ǖ洹访袷路尚袨榭梢愿狡谙?,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四、附期限租賃合同能解除嗎

附期限租賃合同可以解除,但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相關延伸】
問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qū)別

1、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fā)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五、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是附期限嗎

合同履行是可以附條件附期限的,但所附條件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過去的、現(xiàn)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fā)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者不發(fā)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xiàn)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當此條件出現(xiàn)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xiàn)(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六、怎么理解附期限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定義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

2、《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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