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管轄范圍有多少?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一、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管轄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三、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二、行政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管轄范圍有哪些?
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戶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根據《行訴法解釋》第9條,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qū)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這里比較常見的是因臨界庫區(qū)、保護區(qū)而發(fā)生的案件。
引用法規(guī)
[1]《行訴法解釋》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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