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者與實際履行者不一致,合同責任如何承擔

一、合同簽訂者與實際履行者不一致,合同責任如何承擔
實踐中通常合同簽訂者與履行者相同,因為簽訂者與履行者同一時,有利于合同的正確履行,但是實踐中債務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將債務履行轉交他人,由第三人代為履行,那么合同合同簽訂者與實際履行者不一致,合同責任應當如何承擔呢?
二、合同簽訂過程有隱瞞,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如果是隱瞞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如當事人行為能力,則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違法事實,則是無效合同。
三、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四、未履行合同應該如何承擔責任,有什么規(guī)定
一、未履行合同如何承擔責任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睹穹ǖ洹芬?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未約定付款時間怎么
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成,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
五、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如果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在合同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沒有約束力。
風險提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其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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