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繳款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繳款,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法律咨詢解答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二、用人單位可以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罰款條款嗎?
1、不可以。罰款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設定。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用人單位制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上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直接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可以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罰款條款。
2、雖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沒有罰款權,但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管理及經濟管理的權限?!?a href="http://www.zyjdyp.cn/news/article/545001.html">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由于勞動者原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行政處罰罰款怎么繳納,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1.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另外,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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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四、行政處罰繳納罰款規(guī)定是什么
關于繳納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但是如果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罰款的,則應當當場繳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九條
五、行政處罰單位如何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了罰繳相分離原則,執(zhí)法單位開具罰款,但不會直接接收這個罰款,而是由罰款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了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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